【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0-12-26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清欠税款领导小组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国清欠字〔1990〕12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抓紧清理欠税几点意见的通知 |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抓紧清理欠税几点意见的通知》,把拖欠的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地清缴入库,以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耕地占用税的清欠工作,作为整个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采取有效的措施,把清欠工作落到实处。对因清欠工作开展不积极,措施不得力,而完不成上交耕地占用税收入任务的地区,应相应地减少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款。
二、对欠税大户,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订出清缴欠税计划,限期清缴入库。对欠税严重的地区,要具体指导,必要的时候可以派出工作组,帮助督促清欠工作。
三、对因基建项目拨款不到位而形成欠税的,要督促欠税单位向各级计划和主管部门申请,及时弥补资金缺口;要抓住当前为解决建设项目拖欠货款,国家增加基建资金的时机,抓紧清缴欠税;征收机关要了解资金回笼和拨付情况,督促欠税单位及时清缴拖欠税款。
四、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财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共同查处耕地占用税违法案件,督促检查耕地占用税征纳情况,把耕地占用税工作纳入依法治税轨道。对不符合税法和政策规定的减免,要坚持原则,一律不办;对欠税单位,一定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应按照1988年
五、对已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清收上缴的税款,要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并按照“三七”比例(即中央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