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1-04-15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1991-04-15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国务院令〔1991〕80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
第一条 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91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和数额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共10亿元;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共10亿元。
第三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
特种国债的年利率为
第四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第五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