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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1-04-15
【颁布单位】 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1-04-15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务院令〔1991〕80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80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1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第一条 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91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和数额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共10亿元;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共10亿元。

  第三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缴款之日起满5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年利率为9%,从缴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四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五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415日开始发行,1015日结束。

  第六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的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七条 购买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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