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4-01-23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1994-01-01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国发〔1994〕7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 |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一)《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
(二)《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三)《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暂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
(四)《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五)《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六)《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
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