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4-02-22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1994-01-01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国发〔1994〕10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运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运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问题 根据《决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还应适用以下暂行条例:
(一)国务院
(二)国务院
(三)国务院
(四)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五)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相应依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增加的税负处理问题
(一)
(二)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按所缴税款超过原税负的部分,按所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比例,分别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凭出口报关单和已纳税凭证,一次办理退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因税负增加而申请的退税,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对税负增加较多的,可按季申请预退,年度终了后清算。
(五)增值税、消费税的退税事宜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办理,各级国库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退税数额的计算、退税的申请及批准程序等,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税收问题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