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4-10-12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国发明电〔1994〕23号 |
【首选类别】 | 教科文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费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费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
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加》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