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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7-12
【颁布单位】 国务院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发〔1995〕20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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