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9-05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国发〔1996〕37号 |
【首选类别】 | 教科文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在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力度的同时,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体制。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
二、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三、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九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9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中央和省级要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目前,要重点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出版发展专项资金”制度。 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项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