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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3
【颁布单位】 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7-07-03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务院令〔1997〕222号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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