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9-01-22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1999-01-22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国务院令〔1999〕258号 |
【首选类别】 | 社会保障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失业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失业保险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第五章 罚则 |
第六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