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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7-03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1-07-10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01〕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增列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进口关税税则暂定税率,税则号列为85299090,进口关税暂定税率为9%

  本通知自20017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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