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规库>国务院文件

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7-12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01〕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进口动物肉骨粉问题明确如下:

  1.请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紧密跟踪世界各国对“疯牛病”问题的贸易管制动态,一旦有国家采取全面禁止进口动物肉骨粉的贸易措施,则研究我国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问题。

  2.请农业部研究禁止使用动物肉骨粉对国内的影响,同时研究有关替代动物肉骨粉的方法。

  3.在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范围中取消动物肉骨粉(另行发文)。

  4.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有关技术人员,迅速组成专家组,论证鉴定动物肉骨粉各种方法的有效性和普遍适用性。

  5.海关总署从200181日起,在原肉骨粉八位税号下(即:暂不分列税号)分列商品名称,即分为:含牛、羊成份的肉骨粉和其他肉骨粉两类,在明确要求进口商按分类名称如实申报肉骨粉产品类别的前提下,海关凭国家质检总局的通关单放行,并据此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数据暂不分开使用,仅提拱给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和财政部有关管理部门作为内部参考。

  6.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年底前再研究确定是否从200211日起对肉骨粉税目、税号进行细化、分列。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