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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定额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12-2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侨办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财社〔2001〕133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做好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4号)精神,为进一步解决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定额补助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华侨农(林)场和农垦、林业企业归难侨离退休人员人数和核定的补助标准,对部分地区华侨农(林)场和集中安置在农垦、林业企业的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定额补助。

二、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核定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际开支水平高于补助定额标准的部分,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调剂解决,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华侨农(林)场和农垦、林业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基本养老金实际开支水平低于补助定额标准形成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使用。

三、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定额补助资金,凡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华侨农(林)场和农垦、林业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有关人员资料并在企业开户银行建立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参照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发放。

四、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定额补助资金,纳入对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款中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项级科目。

五、中央财政原用于解决部分困难地区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补助资金,与此次中央财政对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定额补助的资金合并使用,并统一按新的定额补助办法管理。

六、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政府侨务部门认真审核享受补助人员的资格和基本养老金标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妥善解决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侨务政策,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管好用好中央财政定额补助资金,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华侨农(林)场和农垦、林业企业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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