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2-05-30 |
【颁布单位】 | 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农业银行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国统字〔2002〕22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 |
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农村贫困现状和反贫困进程,掌握扶贫重点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评估宏观经济发展和专项扶贫项目成就,制定扶贫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关于加强农村贫困统计监测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计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决定联合开展2001年到2010年农村贫困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了解和掌握全国贫困人口和不稳定脱贫人口生活质量情况,摸清农村贫困程度、规模、分布及变化趋势,准确反映全国反贫困进程。
(二)通过在592个扶贫工作重点县实施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建立完善的调查制度,加强中央及地方扶贫政策、资金落实情况和农户参与情况的监督,评价扶贫项目的效果。
(三)通过分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掌握贫困地区的宏观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全面反映592个扶贫工作重点县的社会经济情况。
(四)深人分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致贫因素,及时监测致贫因素的变动情况,评估宏观经济发展与专项扶贫项目对缓解贫困的作用,为政府制定反贫困对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充分利用监测资料和统计分析结果,加强对国际、国内的宣传工作,让世界在了解中国农村贫困状况的同时,了解我国政府在缓解中国贫困状况和世界反贫困斗争中发挥的巨大作用。
(一)制定合理的贫困标准。根据新阶段扶贫工作的要求,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新阶段的贫困标准,并以此标准衡量各省、区、市的贫困程度,做到国家和省、区、市的统计口径基本一致。
(二)对全国与各省区市贫困人口数量与分布的测算。按照新阶段贫困标准,根据全国农村住户调查资料,测算全国和各省、区、市贫困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
(三)对592个扶贫工作重点县实施全面监测。
1、修订完善农村贫困监测方案。根据新阶段扶贫纲要要求,在“八七”时期贫困监测的基础上,确定农村贫困监测调查由四方面内容组成,印县级统计报表、社区调查表、住户调查表、个人调查表。
2、在592个扶贫工作重点县建立必要的抽样调查网点。为了保证调查内容的可靠性,主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办法,原则上每个县抽取10个左右的村,每个村抽取10户。调查网点的抽选采用多阶段、随机起点、对称等距抽样方法。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需要,适当扩充调查样本。
3、使用统一的数据处理程序,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规范数据处理程序,减少误差,提高数据分析研究结果的准确性。
(四)定期发布调查结果和监测报告。全国和分省贫困统计结果由国家统计局发布。贫困监测系统的调查结果和分析研究结果将通过《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搞好农村贫困监测是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反贫困战略措施的基础资料,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齐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
(二)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计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等部门组成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共同组织有关农村贫困监测的重要工作(具体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对贫因统计调查结果和研究结果进行评估和研讨,及时公布全国统计数据。望各省、区、市政府高度重视当地的贫困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统计部门要与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加强贫困监测的组织领导,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形成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三)贫困监测调查的基础数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对我国贫困现状和贫困缓解趋势的反映,各地要下大力气抓好基础工作,调动基层调查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保质保量完成调查任务。
(四)充分利用贫困监测调查获取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数据分析研究和咨询工作,为各级党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信息,提高农村贫困监测结果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