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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11-15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12002〕1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1120日起,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和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27个税号的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

二、最终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的涉案钢铁产品,按现行适用税率计征关税;对超过规定数量进口的上述产品,在现行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180天)。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具体产品范围、加征关税的时限及加征关税税率见附件1。有关进口税收的计算公式见附件2

三、以上措施实行全口径管理,即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数量发放采取“先来先领”的方式,由海关实施监控。

四、对原产于向我国出口数量(分税目计算)不超过相应税目进口量3%(按1999—20013年平均进口总量计算)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不适用以上措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以上措施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六、以上措施实施期间,如果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将对实施以上措施的产品范围等做进一步调整。

附件:1.最终保障措施产品范围及加征关税栏目税率表

2.最终保障措施产品进口税收计算公式

附件一:

最终保障措施产品范回及加征关税栏目税事来

2002 11 202003 5 23

2003 5 242004 5 23

2004 5 242005 5 23

1

72082700

10 3

9 5

8 7

72083900

72085300

72089000

72082600

72083800

72084000

72085400

序号

2002 11 202003 5 23

2003 5 242004 5 23

2004 5 242005 5 23

2

板(

72091500

22 4

20 6

19 0

72091700

72092500

72092700

72099000

72091600

72091800

72092600

72092800

3

72107000

23 2

21 3

19 6

72124000

4

72251900

20 2

18 6

17 1

72261900

5

薄板

72193200

18 1

16 7

15 3

72193400

72193300

72193500

72202000

最终保障措施产品进口税收计算公式

一、规定数量内进口的产品进口税收计算方法

进口税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关税=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适用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

二、超过规定数量进口的产品进口税收计算公式

进口税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关税+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适用税率+加征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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