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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结算时间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2-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财农函〔2003〕2号
【首选类别】 农业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3年2月 1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

                  财农函[2003]2号发出)

    为了及时、准确地办理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结算,经研究,决定调整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结算时间。从2003年开始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按年据实结算。贴息结算年度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各地要按银发[2001]18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结算材料上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汇总,于当年11月2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结算。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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