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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5-08-20
【颁布单位】 国务院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务院令第44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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