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11-28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税委会〔2006〕31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6]636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
二、被调查产品为耐磨纸,是一种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原纸,经浸胶后成为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43900。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
2.
(二)欧盟公司:
1.
2.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执行之日(2006年11月10日)前,进口经营者按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交的保证金,按商务部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