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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国内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12-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财行〔2006〕376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文件精神,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严肃接待纪律,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定公务接待的相关开支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统一制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中办发[200633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开支标准,使之切实可行。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制订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并抄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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