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磷酸二铵和磷矿石出口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 自2007年6月1日起,对磷酸二铵开征出口关税,调整磷矿石出口暂定税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开征季节性出口暂定关税,2007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税率为20%, 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税率为10%。
二、 自2007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将磷矿石(税号:25101010、25102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10%提高至20%。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