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进口的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07]22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7〕39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称为Methyl Ethyl Ketone(简称MEK),或Butanone,或2-Butanone;分子式为C4H8O;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200。
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及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聚氨酯树脂、乙烯树脂、丙烯树脂、醇酸树脂、酚醛树脂、油墨等。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1.东燃化学株式会社(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27.3%
2.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Ltd):9.6%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66.4%
(二)台湾地区公司:25.0%
(三)新加坡公司:17.0%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7年8月9日起至本决定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0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