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税委会[2007]23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丁苯橡胶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7〕43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将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9%。
进口经营者2007年11月22日起,在进口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丁苯橡胶时,应按本决定公布之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价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0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