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补充通知
税委会[2008]1号
海关总署:
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原粮及其制粉不包括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予以退还。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