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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8-02-09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08〕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4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215日起,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54000)的出口暂定税率,2008215日至930日税率提高至35%;2008101日至12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号: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2008215日至930日实行35%的税率;200810月1日至1231日实行20%的税率。

00八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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