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8-02-14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国农改〔2008〕3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垦局、国家林业局计资司:
(一)公开透明原则。农村“普九”债务都应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审计锁定原则。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普九”债务,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认定之后才能偿还。
(三)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原则。所有需偿还的农村“普九”债务都必须直接认定到债权人,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五、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的步骤
各试点省份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可由各县清理审计、省级抽查确认,也可由各县自查、省级组织全面审计两种方式进行。
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偿债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尽快调查核实;对审计后没有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在此基础上,县级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并严格界定县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等工作。
县级政府要对本县农村“普九”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市级汇总。市级政府要按照省里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农村“普九”债务的汇总编报工作。
(三)省级审核确认。省级政府要对各县的农村“普九”债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为提高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组织必要的抽查,抽查面应不少于全省农村“普九”债权人总数的40%。省级审核之后要以书面形式对各县农村“普九”债务数据予以确认。
(四)剥离债务。县级政府可以将省级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学校剥离出来,上划到县级政府统一管理,并建立全县农村“普九”债务台账。
(五)及时上报数据。县级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后,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债务登记表格,及时将数据上报市级偿债主管部门。市级偿债主管部门对各县债务数据进行汇总后报省级偿债主管部门。省级偿债主管部门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及时将本省分县的有关数据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六、在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过程中,需要切实把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坚持先清理后化解。进行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是偿还农村“普九”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程序后,才能进入债务偿还程序。对不遵守这些工作程序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界定承担农村“普九”任务的学校。要以是否承担农村“普九”任务为标准,判断农村学校性质。没有承担“普九”任务的学校债务不属于化解范围。对综合类型的学校,要用一定的方法合理划分农村“普九”债务比例。 (三)严格界定偿债内容。偿债内容要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坚决剔除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
(四)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中的“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对为骗取偿债资金而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五)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对农村“普九”债务中的高利率和复利问题,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要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要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说明过高利率和复利的不合法性。各试点省份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
七、各试点省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完成农村“普九”债务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全省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化债的范围(农村“普九”债务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全省分县农村“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分县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化债政策(包括利息和“白条”处理政策、优先偿债顺序等);分县偿债资金来源及奖补办法;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
试点省份要在
各试点省份的地方国有农场、林场、森工企业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必须纳入本省化债试点范围,不得遗漏。
中央直属垦区、林区、森工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工作小组审批。
在完成对各试点省份化债试点实施方案审批后,工作小组将与各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签订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并根据化债完成期限组织验收。
八、地方各级财政要努力筹措偿债资金,做好偿债资金保障工作。主要可从以下渠道筹集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财政给予的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助的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各试点省份省级政府承担统筹本省偿债资金的责任。偿债资金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对于偿债资金来源不清楚、偿债资金未落实,或者将偿债资金的主要任务留给县乡的省份,工作小组将不批准其试点方案。
各地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
中央财政依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校数、办学成本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对各地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给予适当补助。
九、农村“普九”债务偿债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一)省级偿债主管部门在审计核定各县上报的债务额以后,要确定全省的总体化债规划和年度化债计划,并把年度化债计划分解到各县,落实各县还债资金的中央、省、市、县分担比例。
(二)偿债资金使用专用预算科目。要建立和使用“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专用预算科目,偿债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三)在偿债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优先顺序:优先偿还农村“普九”债务;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四)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存折),向偿债主管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偿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及时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并对债权人申请进行备案。偿债主管部门将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财政国库部门,由财政国库部门直接将偿债资金从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拨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号。
工作小组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及时了解和监控各地偿债资金拨付进度和使用情况。省级偿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债务偿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有条件的可对其偿债资金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地方偿债资金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按照中央要求自行制定。
(五)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偿债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学校,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十、各试点省份要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根据各县化债试点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额度,及时下拨省本级及中央安排的偿债资金,即时监控化债进度,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工作小组。省级和县级政府要对本地化债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作小组根据各地化债试点实施方案和有关材料,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各省份化债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十一、坚决制止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一)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试点省份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举借主体、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地要积极研究制定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有关办法。
(二)实行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各试点省份要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三)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各省份要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同时,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费支出,不得举债进行校舍建设或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挪用于化解债务、发放人员经费等其他用途。
十二、加强农村“普九”债务的监督检查和信息交流工作。为确保偿债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工作小组将与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一起,一方面加强日常化债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要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化债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偿债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以及产生新债的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各试点省份偿债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加强化债试点工作的信息交流。一要建立每月报告制度。每月底,各地要全面汇总并上报本地化债试点工作的进展、成效和问题等情况。二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报告制度。各地对化债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方面要及时处理,另一方面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三要建立化债信息联络员制度。各试点省份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十三、各试点省份要认真做好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宣传工作。要及时把中央的化债政策传达到基层,使群众真正理解政策,避免出现不稳定因素。要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严格把握宣传尺度,在试点初期,少做公开报道;在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后,适当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层次。要严格遵守有关宣传纪律和报道规定,建立健全稿件送审制度,严格把握政策宣传口径,切实防止报道失实,确保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
十四、以省为单位进行化债试点的省份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其他省份可参照本通知指导局部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