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2008-07-30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税委会〔2008〕23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的请示 |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的请示》(商公平发[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仍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3]16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税委会[2005]
本决定自商务部2003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