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8-08-13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税委会〔2008〕24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的请示 |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的请示》(商公平发[
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仍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3]
本决定自商务部2003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