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2008-09-18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税委会〔2008〕32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的请示 |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的请示》(商公平发[
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仍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等4国及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
本决定自税委会[2003]21号文件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