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2008-10-31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税委会〔2008〕35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 |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仍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 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3]22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日本 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税率调整的决定》(税委会[2005]
本决定自税委会[2003]22号文件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