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2008-12-15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税委会〔2008〕40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 |
海关总署:
4.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其中,调整了11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见附表三)。
(二)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四)。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五):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5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697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19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98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39个税目商品开始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3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8.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68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埃塞俄比亚等非洲31国、阿富汗等6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六)。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及其原料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七)。其中,凡2009年1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八),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则(2009年版)税目总数为7868个。
附表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