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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01-29
【颁布单位】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09-01-29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务院令第548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48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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