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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05-11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09〕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09]3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9〕21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5月28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5月28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英文为Dimethyl cyclosiloxaneCyclic  Dimethyl Siloxane),其分

           〔(CH32SiO〕

子结构式为[__________]n(n=3-6),该产品归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和38249099。

    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是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以硅氧(Si-O)键为主链,硅原子上直接连接有机基的有机—无机化合物。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分子结构呈现环状,主要包括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以及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含量达到50%以上的无色透明或乳白色液体,可燃,无异味,不溶于水,溶于苯等有机溶剂。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韩国公司                     25.1%

    (二)泰国公司:

    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         5.4%

    (Asia Silicones MonomerLimited)

    其他泰国公司(AllOthers)           21.8%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本决定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按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200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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