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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06-24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9-07-01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09〕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9]7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7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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