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3-10-10 |
【颁布单位】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教港澳台〔2013〕69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二、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港澳台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三、各级财政对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日常医疗所需资金,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所需资金一并从现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高等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向港澳台大学生提供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同样的医疗保障。
五、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各有关高等教育机构要切实抓好港澳台大学生就医工作,为其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