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3-12-11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14-01-01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税委会〔2013〕36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 |
税委会[2013]36号
海关总署: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12月
(一)最惠国税率:
1.对小麦等8类
2.对感光材料等47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其中,调整了1个冻鸡爪、4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并调整了广播级磁带录像机等5个税目的复合税税率(见附表2)。
3.对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暂定税率:
对燃料油等767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4):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340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539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351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93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7117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
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313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9.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79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0.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312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1.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621个税目商品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四)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安哥拉、塞内加尔、尼日尔、索马里、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等38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已于2013年2月自最不发达国家名单中毕业但仍处在过渡期内的瓦努阿图和赤道几内亚,共40个国家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
(五)普通税率:
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生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6)。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7)。调整后,
以上方案自2014年1月
附表:
1.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2.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3.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4.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略)
5.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略)
6.出口商品税率表
7.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