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4-11-04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国发(2014)56号 |
【首选类别】 | 法规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
国发(201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近新建区。主要在龙头山镇及鲁甸县城新建集中安置点,吸纳安置老集镇、堰塞湖淹没区部分人口,配套建设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商贸、文化旅游环境。
综合治理区。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和生态修复,有效减少地质灾害风险,遏制生态恶化趋势。对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难以消除灾害威胁,不宜恢复重建居民住房和永久性设施的区域,应对该区域内住户实施避让搬迁。
第二节 土地利用
节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林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恢复重建,合理安排重建用地规模,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用地规模。统筹恢复重建各类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城乡居民住房重建用地,重点保障原地重建区和就近新建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安排恢复重建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整治。做好灾毁耕地、林地、集镇建设用地的整理修复。对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过程中过渡性安置用地、施工临时用地尽可能整理复垦。
第三节 龙头山镇规划
龙头山镇是本次地震的极重灾区,老集镇几乎夷为平地,建设好龙头山镇是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任务。
资源环境条件。龙头山镇位于鲁甸县西南部,镇驻地距县城27公里,东与火德红镇、文屏镇相连,西与乐红镇毗邻,南与巧家县包谷垴乡、新店镇隔牛栏江相望,北与水磨镇、小寨镇接壤。全镇总面积228.8平方公里,最高海拔
功能定位。龙头山镇历史上是著名的白银产地,曾是南丝绸之路古驿站,创造了灿烂的朱提文化。要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将该镇发展成为集商贸服务业、文化旅游业于一体的宜居宜业宜游的田园风光集镇。
人口容量。龙头山镇驻地目前人口超载严重,需转移部分人口到骡马口—营盘建设新区。新区距老集镇约1公里,城镇建设可利用面积约200公顷,可承接部分异地转移安置人口。
总体布局。依托骡马口古驿道片区,恢复重建安全牢固、特色鲜明、节俭美观的民居住房;研究建设骡马口—营盘新区,配套建设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安置老集镇转移人口;改造利用老集镇片区,完善发展商贸和文化旅游服务功能。
切实做好过渡安置期间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受灾群众平安过冬。将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摆在优先位置,科学编制村镇住房规划,突出地域特色和民族风貌,注重节约用地,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防震安居工程试点,推广使用减隔震、轻钢结构等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让群众生活更加安全舒适。
第一节 重建方式
维修加固。根据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结果,对通过维修加固后能够符合安全要求的住房应实施维修加固。维修加固后的住房应具备抗御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能力。
住房重建。按照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统筹龙头山镇、火德红镇、包谷垴乡、纸厂乡等灾区集镇和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优化调整乡镇功能,形成生态文明示范、特色产业突出、发展潜力大的特色村镇。
——分散安置。对于房屋损毁严重、有承包地的农村居民,采取统一规划、分散安置、自建住房。对于受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农村居民点,应搬迁至安全区域,进行“插花”式分散安置。
——集中安置。对于房屋损毁严重和宅基地、承包地灭失的农村居民,采取在县城、集镇统规统建集中安置。对于避险搬迁的,具备条件时也可以进行集中安置。
——货币安置。对于长期在外务工,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农村居民,可尊重其意愿采取货币安置,给予一次性补助。灾区住房损毁的农村居民如在城镇购房落户,可同等享受农房重建补助政策。
第二节 农村居民住房
规划指导。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科学选址,确保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农村居民点规划,加强对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指导。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生活习惯,提供多样化、有民族特色的住房设计式样。
抗震设防。对灾区地震基本烈度进行复核,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灾区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农村居民住房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配套设施。原址恢复重建的村庄,与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同步恢复重建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安置的居民点,根据其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分散居住的乡村地区,在人口分布较为集中的地点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周边群众。
风貌特色。充分利用山、水、林、田、路、房等条件,突出历史文化传承,建设美丽乡村,打造富有魅力、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家园。
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资金、档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自建农村居民住房监管机制。加强抗震安全技术指导和科普宣传,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乡村干部技术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引导农民加强农房建设自主管理。
第三节 乡镇居民住房
重建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原则,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组织好乡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新建住房要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紧凑布局。要尊重原有房屋和土地产权关系,减少重建过程中因产权调整而导致的纠纷。大力推广节能节材环保技术,积极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
统规统建。根据规划布局和群众意愿,统筹龙头山镇骡马口—营盘新区和火德红、包谷垴、纸厂等乡镇居民住房建设,抓紧开展甘家寨山体滑坡、堰塞湖淹没区受损住房和避让搬迁居民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可运用政策支持结合市场化运作,采取保障性住房、综合服务设施整体开发模式进行建设。对自愿到其他市县落户的群众,按同等补助政策给予现金补助。
配套设施。对新建的居民小区,要相应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住房维修加固的乡镇居民区,同步恢复相应的公用设施功能。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优先恢复重建供水、供电、通信和道路桥梁等设施,完善相应管网。
第四节 配套工程建设
根据重建空间布局,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优先恢复建设和完善供排水管网、道路、电力、广播电视、消防等设施和污水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合理规划布局建设集镇集中安置点道路、供排水、电力等配套基础设施。
坚持高质量、严标准,与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建设标准相衔接,优先安排学校、卫生计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促进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和共建共享,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卫生计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一节 公共服务
教育。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要求,抓紧开展受损学校维修加固。合理布局学校,科学确定新建学校建设规模和标准。积极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加快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对接产业发展培育特色优势专业。鼓励发达地区职业学校对口帮扶灾区职业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国培计划”、“特岗计划”等对灾区的支持力度。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
卫生计生。加快完成卫生计生机构维修加固,恢复重建受到地震损坏的卫生计生机构,补充购置因灾受损的医疗设备。加快推进卫生计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通过全科医生培养、“特岗医生”计划等方式为灾区配足合格技术人员。加强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民族医药发展。建立完善省属、市属医院对口支援灾区县、乡两级医院的机制,推行医生多点执业。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恢复重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场所与设施。加强职业能力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灾区尤其是贫困家庭职业培训力度,通过定向培养、劳务输出等方式,解决灾区劳动人口就业问题。整合各类社会保障经办资源,恢复和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立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恢复重建受损的县乡综合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和殡仪馆,更新受损的殡仪馆火化设备。
文化体育。恢复重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网络和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组织文化演出下乡和各类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推动企事业单位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修复受损文物,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恢复重建科技和科普相关机构和设施。
设施综合利用。坚持共建共享、厉行节约,合理确定新建设施规模和标准,推动文化体育、就业社保、民政司法、人口党建、社会工作等服务管理功能纳入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建设。依托学校和医院,加强应急避难和紧急救灾场所综合能力建设。
第二节 社会管理
服务体系。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服务,构建社会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文关怀。加强对灾区伤员和受灾群众的心理抚慰,依托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心理康复中心,采取多种心理援助措施,医治灾区群众心理创伤。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重要作用,营造关心帮助灾区孤老、孤残、孤儿、留守儿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氛围。加大对严重受灾家庭的扶持力度。
管理设施。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恢复重建受损党政机关、政法机构、监督监管机构等办公业务用房。加快农村学校、乡镇卫生院等周转宿舍建设。
按照突出重点、立足长远、适度超前的原则,尽快恢复交通、水利、能源、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功能,逐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强化保障能力,提升安全可靠性,为灾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节 交通
公路。加快现有公路恢复重建,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修复受损路段,加固维修受损桥涵,完善防护、排水、安全等设施,打通灾区对外连接通道,增强交通保障和应急抗灾能力。修复重建国道G352线昭通至巧家段和部分重要省道,确保进入灾区的通道安全畅通。统筹乡村公路、客货站建设,优化公路网络布局,提升路网技术水平。加快都匀—西昌国家高速公路昭通段项目前期工作。
铁路。加快连接灾区的铁路建设。推进重庆—昆明快速铁路、攀枝花—昭通—毕节—遵义普通铁路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
水运。修复受损码头、渡口及相关设施。
机场。修复昭通机场受损设施,推进昭通机场迁建工作。
图2
第二节 水利
堰塞湖后期整治。抓紧开展牛栏江红石岩堰塞湖后期整治,采取堰塞体防渗加固、两岸不稳定边坡整治、开挖非常溢洪道、修建泄洪洞等工程措施,实施堰塞湖灾民生产性安置,确保堰塞体安全,加快永久性整治方案论证。
防洪设施。尽快完成受损水库除险加固,恢复重建堤防工程。推进中小河流综合治理,清除河道淤堵,提高重点区域防洪能力。修复完善受损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
农田水利。修复受损农田灌溉排涝设施和小微型水利设施。推进昭鲁大型灌区建设,解决好灌区“最后一公里”问题,提高农田灌溉水利保障能力。
农村饮水安全。修复受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和农村饮用水源点,提升农村安全饮水覆盖水平。结合城乡恢复重建及灾民安置,规划建设供水水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市政供水延伸至农村集中居民点,逐步提高集中供水比重。
第三节 能源
电网。恢复完善受损的供电网络和配套设施,加强骨干网架建设,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高电网供电安全和可靠性水平,满足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要。
水电。结合堰塞体后期整治,因地制宜开发牛栏江水能资源,提高当地供电能力。关闭严重受损且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小水电站。
新能源。加强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利用能力,结合农村居民住房、安置点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因地制宜配套实施新能源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新能源利用水平。大力发展分布式能源。
第四节 通信邮政
通信。加快恢复重建公众通信网络及配套设施,推进城镇光纤到户和行政村通光缆建设,扩大移动宽带网络覆盖范围,提升通信服务水平和安全可靠性。结合恢复重建,推广信息通信在生产生活、社会管理等领域的融合应用。建设应急固定通信站点,配套应急通信装备,完善应急通信综合支撑体系,提升灾害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邮政。恢复重建邮政设施,完善邮政局(所)布局,加强农村邮政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恢复重建和扶贫开发相结合,“输血”和“造血”相结合,加快企业恢复和产业重建,大力发展特色农业、资源深加工业和文化旅游业,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一节 特色农林业
生产设施重建。修复受损农田、畜禽圈舍、养殖池塘、机电提灌站、机耕道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实施土地整治工程,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农业生产保障能力。
产业结构调整。根据资源禀赋,大力发展花椒、苹果、天麻、核桃等特色种植业,加快发展肉牛、肉羊、生猪、淡水鱼等养殖业发展,积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蔬菜、水果等农产品集约化、设施化生产,培育具有竞争力的高原特色农业。
品牌市场培育。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物流设施装备和冷藏、保鲜等冷链设施,持续开展“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提升行动,整合提升高原特色农业的品牌竞争力,拓展产品市场,促进产销结合。
支撑体系建设。恢复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体系的管理与服务基础设施,整合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优化运行机制,提高农业综合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农业产业项目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节 文化旅游产业
旅游设施建设。恢复建设伊斯兰民族风情园、牛栏江红石岩温泉、龙氏家祠、卢氏家祠、彝族六祖分支文化广场等景区以及龙头山镇、小寨镇等文化旅游小镇的景观设施,改善旅游交通条件,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景区接待和应急救援能力。
旅游产品开发。合理利用民族乡村、古村古镇古城,开发一批有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形式多样的旅游产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利用农业和生活资源,发展农家乐和休闲农庄。挖掘龙头山朱提古银矿遗址、银矿古镇的旅游潜力。打造会泽大海草山、永善马楠乡等草原风情旅游点,进一步开发金沙江、牛栏江峡谷等自然风景资源,提升大山包旅游景区、云南会泽黑颈鹤自然保护区品质,打造高山峡谷自然风光旅游带。加强自然和文化遗产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深入挖掘文化内涵,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三节 特色加工业
农产品加工。利用当地特色农产品资源,着力推进优质粮油、特色果蔬、中药材和畜产品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稳步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资源深加工。支持灾区发挥水电资源优势,推进冶电联营,合理布局水电铝等清洁载能产业。提高铅、锌、铝、银等矿产资源深加工水平,加快建材、化工等产业技术改造,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现有省级工业园区承载能力,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
第四节 服务业
商贸物流。恢复重建乡镇批发、零售等商业服务网点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服务设施,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加快现代物流配送设施和流通信息网络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金融服务。恢复重建金融机构营业用房和基层营业网点,优化金融机构网点布局,为灾后恢复重建、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物资储备。加强粮油和其他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完善应对突发灾害的市场应急保障体系。
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继续做好余震监测预测,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严防地质灾害侵袭。加强预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第一节 综合治理
隐患排查。采用多种手段和办法,加强龙头山镇、农村居民点和交通沿线等区域地质灾害排查,查明地质结构及灾害隐患类型、分布范围、危险程度等。对龙头山镇等严重受灾地区要科学划定危险区域。编制实施灾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
综合整治。坚持预防为主、合理避让、重点整治、保障安全的原则,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进行工程治理,对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应急治理或排危除险。对地质灾害风险高、威胁大的龙头山、火德红、包谷垴、纸厂等乡镇和人口聚集区以及重点流域,开展综合治理。对受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修复。推进重点乡镇山洪沟治理。
避让搬迁。对部分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施转移避险。对不宜采取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威胁区的农户,实施永久避让搬迁,结合生态移民、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城镇恢复重建及土地整治进行安置。
第二节 监测预警
预测预警。加强地质、气象、地震、洪涝灾害等专业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基层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地质、气象、地震灾害监测站(点),扩大监测覆盖面。支持信息系统建设,修复建设灾情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系统,强化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群测群防。完善县、乡、村、组四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充分发挥乡村监测员、信息员的巡查、观测作用,及时报告灾害征兆,形成专群结合的地质灾害预防体系。
教育宣传。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防灾知识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地质、气象、地震灾害防治知识,提高机关、学校、企业和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制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开展防灾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全民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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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加大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一节 生态修复
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以自然修复为主,加强森林、湿地和草地保护。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修复受损森林和草地植被。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中,有计划地对25度以上陡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恢复重建受损水土保持设施,强化小流域综合治理,控制水土流失。
生态保护设施恢复。维修加固会泽黑颈鹤、药山等自然保护区保护设施。修复重建受损林区道路、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基础设施和保护设施,修复受损林业站所及设施设备。
第二节 环境保护
水污染防治。恢复重建集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加强流域水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工业企业水污染处置与管控体系。加快推进牛栏江堰塞湖水环境整治,防止水体生态功能退化。恢复和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响应能力。
水源地保护。推进灾区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优先修复建设灾区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
废弃物处置。做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恢复建设集镇生活垃圾处理及配套设施。对拆除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农村环境治理。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乡村清洁工程实施力度。支持建设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系统,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恢复重建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系统,恢复重建地震灾害中受损的监测站房、监测仪器设备等,提高环境监测应急响应能力,完善环境监测预警能力。
鲁甸地震灾区自我恢复能力弱,群众负担重,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各项保障,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科学高效地组织规划实施。
第一节 支持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建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经测算约为270亿元。中央财政适当安排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财政部要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云南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税费政策。抗震救灾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灾区企业、个人税收负担,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灾区人员就业。对灾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超过原有用地规模的恢复重建项目,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利用国有土地的恢复重建项目,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水资源费中央分成部分三年内不上缴。
金融政策。全面恢复和提升灾区金融保障功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信贷投放力度。合理安排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支农、支小再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对诚实守信的借款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在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防范处置灾后风险。实施灾区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政策。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土地政策。优先安排灾后恢复重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标不足的,可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预支安排。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安排使用。加快审批方式改革,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快速通道。对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特殊地价政策。
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发展清洁载能产业和特色农业。支持灾区实施留存电量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政策。支持灾区开展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能力建设,科学确定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加大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生态公益林等补偿机制。实行公益林补偿。
第二节 规划实施
组织领导。云南省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负总责,全面做好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国务院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要及时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指导、协调工作。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调度系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高效地组织规划实施。
规划管理。本规划是制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依据。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在恢复重建过程中要遵守并执行本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划,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重建时序,落实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编制本行政区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的中期评估及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期末进行全面总结。
物资保障。云南省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好恢复重建物资的生产和调运,确保物资供应的高效、畅通、安全;要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主要建材需求量测算,统筹组织省内及周边地区建材生产供应。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交通保障。云南省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重要运输通道防灾减灾能力,确保畅通和安全。
第三节 监督检查
强化恢复重建目标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恢复重建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重要物资和项目的跟踪与管理。对恢复重建资金和重要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确保重建资金按照规定专款专用。认真履行项目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建立健全恢复重建资金、项目和物资档案登记制度。及时公布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物资使用、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阳光重建、廉洁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