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8-06-19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税委会〔2018〕27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