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8-12-14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税委会公告〔2018〕10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10号
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期间,习近平主席应邀同美国总统特朗普举行会晤,就中美经贸问题达成了重要共识。为落实两国元首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涉及211个税目。有关事项如下:
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对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分别见附件1-附件3。
附件: 1.对美暂停加征25%关税商品清单一
2.对美暂停加征25%关税商品清单二
3.对美暂停加征5%关税商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