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4-11-29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 【文 号】 | 国办发〔1994〕62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
附件: 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的报告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问题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各地清理粮食财务挂帐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研究,对粮食财务挂帐实行停息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停息的前提条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财务挂帐专户,将清理核实后的政策性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其他挂帐分别转入专户,逐年进行考核。一是当年不挂新帐;二是在5年内按规定的比例逐年解决已清理的旧挂帐;三是粮食企业政企分开、划清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凡是达到上述三个条件的,中央财政按规定对挂帐实行停息。
二、停息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理核实后上报的1991粮食年度末挂帐数为基础,对政策性挂帐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停息,并由各地签订责任书。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属粮食生产区和经济贫困区的,其政策性挂帐实行全额停息;属非粮食生产区和非经济贫困区的,其政策性挂帐按50%停息。根据
三、停息时间和办法。从
四、凡是停息后再新增粮食财物挂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将从核定的停息基数中相应扣除新增挂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