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0-02-12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 【文 号】 | 国办发〔2000〕11号 |
【首选类别】 | 教科文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 |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2000年1月29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 |
一、调整方案 (一)普通高等学校(161所)。 将22所普通高等学校划转教育部管理(附一),
二、实施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 1.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由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继续举办的学校,人、财、物等管理体制不变,教育业务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地方教育部门管理。 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由财政部按照1999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专项后,再上浮15%
三、组织实施和步骤 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会同学校原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指定办事机构或专门人员协助教育部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调整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校平稳过渡。 (二)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完成学校事业费、基建投资等有关资金划转或核拨工作。 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做好学校的人事、档案、资产等交接工作。 (三)由审计署会同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每所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学校的国有资产不流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工作进度:在2000年
附:一、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名单(略) 二、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高等学校名单(略) 三、继续由原部门(单位)管理和改为由其他部门(单位)举办和管理的学校名单(略) 四、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略) 五、改为部门(单位)培训中心的学校名单(略) 六、划转地方管理的成人高等学校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