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9-05
【颁布单位】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1989-01-01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八条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

     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