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88-09-05 |
【颁布单位】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1989-01-01 |
【法规层次】 |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 【文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首选类别】 | 国家基本法规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 |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八条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