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0-12-28
【颁布单位】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1990-12-28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012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发布  19901228日起实施  199710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本文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修正后的《刑法》,自修正后的《刑法》施行之日起有关规定废止)

为了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特作如下决定:

     七、淫秽物品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以及属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没收的淫秽物品,按照国家规定销毁。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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