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3-12-29 |
【颁布单位】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1994-07-01 |
【法规层次】 |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 【文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
【首选类别】 | 国家基本法规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百零五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