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七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