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12-29
【颁布单位】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1994-12-29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4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1229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三条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十六条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七十二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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