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五十九号令发布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