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10-29 |
【颁布单位】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1997-03-01 |
【法规层次】 |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 【文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
【首选类别】 | 国家基本法规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