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12-30
【颁布单位】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1997-07-01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四条 香港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三章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十三条 香港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于防务目的的,无偿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需将香港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点,为香港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和军事设施,并负担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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