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9-08-30 |
【颁布单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1999-08-30 |
【法规层次】 |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 【文 号】 | 主席令〔1999〕22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 | 不超过500元的5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 5 |
1 | 不超过5000元的5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