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10-28
【颁布单位】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3-09-01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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