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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5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增值税
【法规层次】 全行业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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